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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作者:jianzhujob 时间:2013/8/31 阅读:5209次

粤建规〔201384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1351日起施行,为切实推动《条例》实施,更好地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解读《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我厅定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开展《条例》实施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分管法规和规划编制的领导,有关法规、规划编制、用地、工程、施工等科室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市(不含县)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二)县及县级市。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县(市)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及业务骨干。原则上县和县级市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在省内注册的各规划编制单位可自主选择参加培训的人员。原则上甲级规划院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少于5人,甲级以下规划院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注册城市规划师。本培训将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课程,原则上全省注册城市规划师都须参加《条例》的实施培训。

  二、培训内容

  (一)《条例》的政策背景和相关工作要求;

  (二)《条例》具体条文解读;

  (三)城乡规划管理实际工作中有关疑难问题的询问解答。

  三、培训安排

  2013年度培训工作拟采取分期、分片设点的培训模式,全省拟以广州、深圳、珠三角、粤东、粤西等划分片区设立培训点,统筹开展培训工作。主要采取集中脱产面授学习方式为主,每期总学时控制在2天以内。具体安排如下:

  (一)8月至9月由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组织在广州开展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省直规划编制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

  (二)912月分片区开展全面培训工作。由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商各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选定具备培训资格的机构作为协办机构,协办机构负责落实培训场地、授课专家接待、班务管理等工作。

  (三)每期培训班的时间、地点由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培训是关于《条例》实施的一次权威、系统的专业培训,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动员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转发本通知,统筹协调做好本市相关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

  (二)本次培训为免费培训,培训期间除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外,学员的培训费、资料费由省统一解决,并适当补贴伙食费用。

  (三)本次培训的实施工作由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负责,主要包括:制定和发布全省各片区培训计划;派遣授课师资、组织印制、发送宣贯教材;选择具备条件的市级培训机构作为各片区的培训点,并具体负责培训点的师资安排及教学管理工作;对完成本次培训的人员予以登记,在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提供查询及下载打印学习证明等。

  (四)培训结束后,我厅将及时总结、公布培训工作情况;省建设执业资格中心将在中心网站上公布每期学习情况,并向合格人员出具学习证明。根据有关规定,培训情况可记入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731日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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